学校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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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幼章程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1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3

第三章 学校职能 …………………………………………………5

第四章 治理体系 …………………………………………………8

第五章  教职工 …………………………………………………23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26

第七章  内部保障 ………………………………………………30

第八章  外部关系 ………………………………………………32

第九章  学校标识 ………………………………………………33

第十章  附则 ……………………………………………………34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以培养学前教育师资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前身是原伊克昭盟二中师范班和伊克昭盟民族中学师范班。1980年7月,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伊克昭盟民族师范学校。1989年,更名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学校。2000年3月,与原伊克昭盟艺术学校合并,组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艺术学校。2012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13年5月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简称“内民幼师专”;蒙古文名称为;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Minzu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为“IMMPEC”。

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铁西职业教育园区厚德路18号。学校网址:http://www.immpec.edu.cn为发展需要,经依法批准,学校可调整校区、校址。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服务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学前教育专业群建设为重点,文化艺术类专业、智慧健康养老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协同发展,彰显办学特色,打造专业品牌,加快“双高”建设,学前教育——文化艺术——现代服务业“三位一体”高质量发展,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建设职业本科。校训是“仁爱、博、笃行校风是道、修厚德教风是“爱生、爱岗、爱校、爱业”。学风是“好学、善学、博学、尚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学校是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举办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区地共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接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维护学校的自主办学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八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名称变更,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

 学校是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人才的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精简、效能和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办学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党政管理机构以及教学、科研、教辅等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自主确定内设机构人员配备。

(二)在人员控制总量内,按规定自主制定岗位设置方案。

(三)自主制订教师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办法和离岗创业办法。

(四)自主制订本校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操作方案,并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高校主管部门备案。

(五)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院系招生比例,依法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六)在完成国家规定教学任务、使用统一教材基础上,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专业教材、组织教学活动。

(七)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利用社会资金开展技术攻关、提供科技服务的科研项目,可按合同约定自主支配经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自主权。

第十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办学水平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教育教学标准,依照章程规定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基本职能

(三)保障学生和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促进受教育者健康成长

(五)健全职业发展制度,为教师参加培训、学历提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六)加强人才工作,为其成长、发展、创新创造搭建平台,提供服务。

(七)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开展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培训、考试、认定

)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或结业证书

)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保护学校资产和经费不被侵占、挪用和流失

(十)实行校务公开,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保障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职能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  人才培养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培养思想素质过硬,理论基础扎实,实践能力较强,具有创新精神,能适应现代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健康管理、早教托育、文化艺术等行业的需要,适应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升级需求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融入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构建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和“三全育人”工作格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厚植爱国主义情怀,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十  根据学校办学理念、人才培养目标及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坚持“幼教、艺术康养”特色,加强学前教育、早期教育、音乐教育、舞蹈教育、美术教育及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智慧健康养老服务与管理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建设,实行动态调整,积极拓展其他专业建设。

第十 学校根据国家、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专业教学标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教学管理制度,强化教学资源建设,健全质量监控体系,创新办学育人评价机制,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  学校坚持“政校企合作、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深化产教融合,加强校地、校企、校园合作,构建体系开放、机制灵活、合作共赢的协同育人机制。

第十  学校贯彻落实国家创新创业相关政策,积极搭建创新创业平台,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将创新创业工作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十  学校以公开、公平、透明、有序的原则组织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并主动接受教育行政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十九  学校执行国家学历证书发放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为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并满足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历教育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是学校办学活动的重要内容。学校从事科学研究的目的是促进专业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推动产学研合作,服务地方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  学校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管理、激励、考核、评价机制,支持和鼓励教师开展科学研究,提升科研成果规模、质量和效益。

第二十  学校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的产学研合作,搭建科研创新平台,增强科学研究服务社会能力。

第二十  学校围绕学科专业建设方向,加强国家、自治区、市、校四级科研团队培育,提升教师科学研究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二十  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坚守学术诚信,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不端。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  学校以服务社会为己任,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  学校提升社会服务能力,推进协同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

第二十  学校搭建学前托育、智慧康养、文化艺术、家庭教育等社会服务平台。

学校积极参与服务地方社会文体活动和文明创建活动。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  学校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弘扬蒙古马精神和“三北”精神,做好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开展国情教育、形势政策教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二十九  学校坚持文化育人,培育具有鲜明特色的校园文化。

第五节  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寻求战略合作伙伴,汲取国(境)内外大学的先进办学经验和管理经验。

第三十  学校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趋势,以开放办学理念为引领,以专业为依托,开展教师教育领域和具有特色优势学科专业的国际合作与交流,探索与实践中外合作办学模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提高学校开放办学水平。

第四章  治理体系

第一节  体制机制

第三十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十三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依法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学校党委会是学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组织会议是党内议事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根据授权履行相关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会议议定事项应按照学校相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执行。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党委会决定。

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和合法性论证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和学生组织,并在党委领导下,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根据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科学规范和精简高效的原则,在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指导下依法依规自主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科研机构、教辅机构、群团机构及其他机构,并合理确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各内设机构按照自身职能职责依法履职尽责。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招生委员会、校(院)务委员会、校友会等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按照其章程、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第二节  组织设置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对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发挥其在维护师生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等参加相关学习和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党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工作部等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纪委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纪委设立监督检查室等专门工作机构。学校党委就具体情况在院系(部)级单位党组织设立纪委或纪律检查委员。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学校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监督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情况。

(三)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廉洁文化建设。

(四)依规依纪受理党员群众的信访举报,处置问题线索,开展立案审查,对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和党员进行纪律处分。

(五)受理学校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通过学校党委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副校长人选,根据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按规定程序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职责。

(十一)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校长、副校长按照有关规定任免。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

第四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调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的意见,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二级院系(部)教学机构。设立办公室、教务、科研、财务、产教融合、后勤、招生就业、人事、学生工作、安全、国资、发展规划、法规工作等管理部门和处室。设立图书、档案、信息、继续教育、教育研究等教辅科研机构。

第三节  教学院系(部)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置院系(部),实行校、院系(部)二级管理体制。院系(部)党总支(党支部)应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院系(部)主任在院系(部)行政工作中负总责。院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院系(部)是学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基层组织。院系(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提出教研室和内设机构设置方案,报学校审批。院系(部)接受学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学校赋予院系(部)履行职能所需的自主权。院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院系(部)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负责本院系(部)宣传思想文化、意识形态和舆情应对管控工作,做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

(三)负责本院系(部)人才培养及教学教务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院系(部)师资队伍建设管理和人才工作。

(五)负责本院系(部)干部培养、推荐工作。

(六)负责本院系(部)学生管理及思想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院系(部)学生资助管理及奖惩工作。

(八)负责本院系(部)教研、科研及管理工作。

(九)负责本院系(部)实习实训管理工作。

(十)负责本院系(部)招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一)负责本院系(部)合作办学工作。

(十二)负责本院系(部)安全管理与维护稳定工作。

(十三)负责本院系(部)统战、群团、民族、宗教工作。

(十四)负责本院系(部)日常事务、财务、国有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三条  院系(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院系(部)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全面负责并加强院系(部)党的建设,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院系(部)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院系(部)党组织会议是院系(部)党内议事决策机构。院系(部)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五十四条  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最高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原则,讨论决定院系(部)人才培养、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队伍建设、绩效分配、安全稳定等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党委领导下,行使对学校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力。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专业建设、教学指导、科学研究、教师聘任和学术道德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术发展规划和重要学术研究计划,对学校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评议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评定学术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研成果奖项、学术人才人选和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

(三)决定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和奖项等的学术评价规则;

(四)审议或决定学术类重要校级制度;审议决定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五)调查认定学术不端、科研失信行为,裁决学术纠纷。

(六)对学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提出咨询建议。

(七)学校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人数、构成比例、选任程序、运行机制、决策程序等严格按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担任特别委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咨询、审议人才培养和教学重大事项的学术机构,负责对学校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与教材选用、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对学校教学工作有关问题进行审议、评议、指导、监督和咨询,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持续发展。

教学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委员人选由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经学校研究审议后聘任,教务处处长、各系部负责人为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教学指导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制定工作。

(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系(部)教学工作各个环节。

(三)指导各系(部)教师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和改革、教材建设和使用情况。

(四)收集和反馈全体师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教学突出问题进行跟踪调研或专题调研。

(五)帮助青年教师和新上岗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六)负责在线精品课程的评审、推荐和验收工作,推荐优秀教学成果,推广先进教学经验。

(七)协助开展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五十八条  学校设立职称评审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职称评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负责职称评审事务的工作机构,一般由学校相关领导及各学科具有高级职称的在职专家组成。职称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讨论、审议学校职称评审有关人选、申请、材料等,向学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向学校提出各个层级职称的评审标准。

(三)负责学校教师系列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和确定,负责教辅系列及其他系列职称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

(四)完成学校交付的其他职称工作任务。

职称评审委员会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材建设与审核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由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教学科研人员、专业教师、行业企业专家等人员组成。委员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教材规划、审核、选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学校党委对教材工作负总责。

教材建设与审核工作委员会负责学校教材建设的政治审核把关,审批教材选用计划。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校长和分管意识形态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教务处处长、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各系(部)负责人、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组成。教材建设与审核工作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

教材建设与审核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对教材工作的绝对领导,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教材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学校教材工作。

(二)研究制定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管理制度。

(三)审核教材编写与出版相关工作。

(四)指导教材选用、订购和发放工作,组织评选优秀教材和讲义。

(五)负责推荐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优秀教材。

教材建设与审核工作委员会工作受全体师生的监督。

第五节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党对群团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群团组织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六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履行维护、建设、参与和教育四项基本职能。学校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可联合或单独建立分工会或工会小组。

第六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六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四条  共青团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委)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师生的群团组织,按照其《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通过其书记参加学校校务委员会或列席学校党委的有关会议及其他合法途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生组织和社团应由学校在籍在读学生申请,并经社团工作部批准成立,在学校登记注册。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为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民主党派成员、社会团体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参政议政,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一节  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构成。

第六十九条  教师是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使命。

第七十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服务办学为宗旨,为学校办学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支撑和保障。

第七十一条  管理人员按照学校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在部门职能和岗位赋予的职责范围内,开展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是学校办学的重要资源,享受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学校执行国家离退休有关政策规定,为离退休人员关心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创造必要条件。

第七十三条  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根据需要从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专家或兼职教师,是提高师资队伍水平、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强化实践环节、实现产学结合、扩大开放办学的重要资源,学校依法保障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  权利和义务

第七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的机会和条件。

(二)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参加学术团体。

(三)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获取劳动报酬,享受医疗、休假、保险、退休等待遇。

(六)对职务晋升、薪资福利、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爱国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的职业理想、坚定的职业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努力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形象,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和弘扬学校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四)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诚信,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学校规定或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节  职业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评聘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职员职级岗位聘用制度。

(三)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岗位聘用制度。

(五)按照相关规定,在岗位职数总量内,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和管理职务“双肩挑”。

第七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按照岗位类别,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和评价,其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晋升、奖励或者处理、处分的依据。

加强教师党建思政和师德师风建设,构建重师德师风、重真才实学、重质量贡献的评价体系,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度。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发展实际需要,建立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激励教职工爱岗乐业。

第七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进修和培训体系,促进教职工队伍的不断发展。

第八十条  学校建立兼职教师制度,聘请相关专业的校外教师、行业专家来校任教,并给予合理的待遇报酬。

第八十一条  学校建立统一的奖励和荣誉体系制度,对于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二条  学校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成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

第六章  学生与校友

第一节  学生

第八十三条  学生是指由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培训,不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或相关机构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八十四条  学生应当坚定理想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厚植爱国主义情怀,加强品德修养,增长知识见识,培养奋斗精神,增强综合素质,立志肩负起民族复兴的时代重任。

第八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参与民主管理,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利益,维护和弘扬学校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

(三)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与和谐。

(五)完成规定学业,增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六)诚信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七)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社会资助等应当承担的相应义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七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八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为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经济困难时提供必要帮助。

第八十九条  学校配备与学科门类和专业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和校内实习实训场所,拓展校外实习实训场所,完善学生学习、实训条件。

第九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对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并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

第九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体系,保障学生行使申诉权,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九十二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和曾在学校任职任教的所有人员。

第二节  校友

第九十三条  学校创造条件,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事业发展。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与发展设想,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训。对学校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校友,学校可授予“名誉校友”称号,对捐赠设施设标志纪念。

第九十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依法成立具有院系(部)、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

校友会的宗旨是:依靠国内外校友的广泛影响,共同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共同支持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九十五条  校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以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

第七章  内部保障

第一节  财务管理

第九十六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九十七条  学校的收入是指开展教学、科研、社会培训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拓展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九十八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配置资源,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讲求绩效”的原则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施绩效管理,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编制综合财务报告。

第九十九条  学校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社会公益支出和其他支出。

学校各项收支均应纳入单位预算,并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要求进行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结转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负债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等。建立健全各项收支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第一百条  学校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一百零一条  学校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办学资金,提供办学资源。学校接受捐赠要坚持捐赠自愿、专款(物)专用、捐赠账目公开的原则。接受捐赠属于学校行为,未经学校同意,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应以学校名义在社会上募捐或接受捐赠。

第二节  资产管理

第一百零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一百零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规范和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共享,提高资产利用率,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一百零四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节  公共管理

第一百零五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公共卫生工作机制,做好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管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学校加强健康教育,建设便利的体育健身设施,促进教职工身心健康,关心学生健康成长。

第一百零六条  学校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一百零七条  学校制定、落实信息化校园建设规划,完善数字化校园建设,为创建新型现代化大学提供信息化服务保障。

第四节  校园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  学校科学规划校区功能定位与空间布局,完善校园基础设施体系,推进智慧校园建设。

第一百零九条  学校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文明的绿色校园。

第一百一十条  学校保护地域性、历史性、文化性、艺术性校园景观,结合时代需求进行科学规划,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章  外部关系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校利用社会办学资源,鼓励协同创新,对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加强与行业、企业的合作与交流,通过缔结协议、设立联合机构、建立校(园)企合作基地、校外实践基地等方式和渠道,开展合作研究、师资培育、人才培养、文化传播等办学活动,实行职业资格认证与学历教育融通的多形式、多规格、多层次的办学形式,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和人才支撑。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校围绕专业共建、课题研究、技能交流、联合办学等方面,与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广泛而深度的洽商与合作,探索联合开发课程,共建专业、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立人才交流、学生交换、学分互认等方面的合作关系,共享优质教育资源,提升合作办学质量。

第一百一十三条  学校推动与地方人民政府的合作,建立健全与地方各级政府及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拓展双方在人才培养、政策制定、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区域发展、决策咨询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校徽志包括校标和徽章。学校校标的基本色为蓝色,由外环和中心图案两部分组成。外环为正圆形线条,印有“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和蒙古文“”字样。中心图案中的五个蒙古包样式的花纹表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越性,中心的“幼师”字样,突出学校的幼儿师范属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校徽章是以校标为基础的圆形或长方形徽标。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学校校旗旗面为红色,旗面左上方为学校校标,中间是学校中文和蒙古文全称。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社会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进行制定或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学校的举办者、校内各级各类组织机构、师生员工以及校友,均应以本章程为参加学校有关办学活动的根本准则,并履行维护本章程尊严、保证本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工作由校长主持,学校党政办公室落实。章程修订草案需要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同意,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学校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合并、分立、更名、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内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第一百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委。校党委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本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